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54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永安,系该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22446963269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张掖绿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系该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332280600Y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绿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9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掖绿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维保款12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逾期,被告再偿付原告维保费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掖绿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202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1年11月26日、2022年2月2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11月26日、2022年2月2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0××××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将其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因此无法处置。
5.2021年11月2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6.2022年1月20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甘州区绿洲假日酒店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2年3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掖绿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依据申请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掖绿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2年3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标的13569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管文君
审判员 尚丽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