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5361号
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15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某,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甘州区滨河新区西三环北段东临松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医院院长。
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受理。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17元。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