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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山***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七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上马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胶马路南侧(青岛灯具二厂对面)。 负责人:**学。 被执行人: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店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上马分公司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于执行立案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山***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申请错误,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2)鲁0213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