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26号
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申请费1695元,由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