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924号 申请人:山***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山***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以及查封一处房产,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924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