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402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临颍县大郭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路102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被告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临颍县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书中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诉请由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原告在立案材料中提交了被告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原告的诉请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的管辖地确定也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的管辖地规定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涉及三个被告,三个被告的住所地均不一致,原告就本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三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在漯河市郾城区辖区,本院对于此纠纷具有管辖权。本案并未进入实质审理,不能依据被告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即确认被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被告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于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