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42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路1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3972383XB。
法定代表人:曹友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钦,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欢欢,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梁刚,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欢欢、梁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欢欢、梁刚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