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大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UYW8Q2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泰州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R91NM1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州新东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75)。
法定代表人:李素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向东,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3972383XB,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曹友谊,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泰州大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向东、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向东、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91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祝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