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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融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3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融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榴园镇跃进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路102号铺。
法定代表人:曹友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代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恒山路盛和家园2号楼1单元303。
法定代表人:张坤鹏,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枣庄市融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代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9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2年4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融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桐
曾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