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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68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浙江正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615053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41-2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