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05执2290号
被执行人:浙江正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41-2幢204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5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正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986506.5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265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8771.52元(包含执行费22265元),利息放弃。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青0105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