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

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2等**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5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         法定代表人:**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古交市。         上诉人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1、原审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2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原审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但事实上上诉人的本次诉讼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具体有如下原因:(一)本案的当事人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前诉的当事人不同。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以**1公用事业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本案一审被告一与前诉被告一皆为**1的分公司,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不能因其共属于**1而认定其为相同的诉讼主体。(二)本案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前诉诉讼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本案中,被上诉人一作为实际受益组织,对该部分施工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三)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前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1公用事业分公司、本案第三人及本案被上诉人二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因上诉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所产生的欠付工程款以及上诉人在合同约定之外所增加的施工内容所产生的工程款共计542.83万元以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请求二被上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被上诉人一无法律依据获得的不当利益共计534.2万元,以及因此使上诉人遭受的损失。二、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从未针对合同约定之外的施工内容与任何人签订合同。所以,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在合同约定之外对被上诉人一的营业场所进行施工的行为,取得了被上诉人一的认可,但被上诉人一并未与上诉人签订任何合同。被上诉人因此获得利益,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且事实上对上诉人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被上诉人一返还不当利益。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辩称,第一、本案上诉人是重复起诉。关于太原西山酒店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有生效裁定。1、公用事业分公司和西山酒店均为西山煤电集团所属内部分支机构,均为分公司,均不是独立法人,均不是独立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民事责任均由独立法人主体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来承担。2、本诉和前诉的诉讼标的完全相同,均是西山酒店改造工程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3、本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无实质区别。534.2万元是上诉人所谓的工程增项总金额,按照上诉人所称,工程增项金额是合同约定之外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其实也就是欠付的工程款,且前诉诉讼请求542.83万元中已经包含了本诉的534.2万元,二者无本质区别。4、逾期利息与经济损失无本质区别。本案中经济损失就是利息,没有其他损失。二、西山酒店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本案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由上述两份合同确立的以西山酒店为受益人,以实施新酒店改造工程,各方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西山酒店是有法律根据的正当收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应当认定上诉人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1、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2的答辩意见一致。         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2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34.2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94377.08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6月4日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止),并且计算至被告**2实际返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1与被告**2共同连带支付上述欠付工程款及损失;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就被告**1公用事业分公司、被告**1、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0)晋0107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1民终2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本次诉讼中将被告之一由**1公用事业分公司调整为**2,二者虽然名称不同,但均属于被告**1的分公司,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故原告后诉与前诉的主体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没有区别;前诉的诉讼请求为542.8万元,包含了后诉534.2万元的诉讼请求。综上,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问题。重复起诉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及“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获利没有合法的根据,此为不当得利的关键。审理查明,上诉人是基于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与**1公用事业分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与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的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均为要求支付案涉西山酒店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欠付款。虽然本诉将前诉的**1公用事业分公司调整为**2,但二者均属于被上诉人**1的分公司,公司的分支机构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最终民事责任仍由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就同一诉讼标的先后两次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娟 书记员    惠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