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

山西众益康科贸有限公司与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102民初163号
原告:山西众益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26号1幢15层1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方方,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西众益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方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众益康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1800元(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日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承揽吕梁市社会福利多功能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装饰)的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吕梁市离石区。2013年10月,被告将该工程项目中“老年活动中心空调工程安装”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即进场施工。2014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编号为20140712的《吕梁市社会福利救灾多功能服务中心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593219元,原告负责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工程,被告应当在工程安装完毕整体系统调试合格后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款,并在正常运行两年后支付***。原告依约完成了中央空调工程安装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1003219元,尚欠590000元。原被告间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承揽吕梁市社会福利多功能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装饰)的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吕梁市离石区。2013年10月,被告将该工程项目中“老年活动中心空调工程安装”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即进场施工。2014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编号为20140712的《吕梁市社会福利救灾多功能服务中心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593219.9元,原告负责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工程,被告应当在工程安装完毕整体系统调试合格后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款,并在正常运行两年后支付***,***为工程款的5%,合同同时约定原告需支付被告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施工配合费。原告完成了中央空调工程安装项目,2016年9月5日,吕梁市社会福利多功能服务中心给被告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被告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吕梁市社会福利多功能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15日对“老年活动中心空调工程”出具竣工说明,载明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1日,且经过两年的质保期,验收合格。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支付原告430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原告30000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原告543219元、2019年2月3日支付原告50000元,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05321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成吕梁市社会福利多功能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工程,并经过两年的质保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但应当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工程款总价的10%的施工配合费,即被告实际欠原告未付工程款为380678.91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众益康科贸有限公司支付空调安装剩余工程款380678.91元;
二、被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众益康科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17日按未付款1003897.91元按年利率6%计算、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1月12日按未付款973897.91元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3日按未付款430678.91元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2月3日以后按未付款380678.91元计算至该笔未付款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香港神采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