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远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执复77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兰州树屏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张天泉,该管委会主任。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永登县树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登县。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永登县苦水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闫福平,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金俊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远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张资国。该公司董事长。
兰州树屏产业园区管委会、永登县树屏镇人民政府、永登县苦水镇人民政府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与甘肃省远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一初字16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甘肃省远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48716238.96元;二、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工程进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甘肃省远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716238.96为基数,从2015年3月11日开始以24%年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6日);四、驳回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远东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金山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兰州中院作出(2016)甘01执381号执行裁定,对远东公司名下位于永登县树屏镇北至空地,东至空地,西至规划路,南至道路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产予以查封。具体查封的房产如下:1号楼,建筑面积9922.8平米;2号楼,建筑面积7689.28平米;3号楼,建筑面积7658.48平米;4号楼,建筑面积7658.48平米;5号楼,建筑面积7658.48平米;6号楼,建筑面积4678.68平米;7号楼,建筑面积5004.97平米;8号楼,建筑面积4675.72平米;10号楼,建筑面积4675.72平米;11号楼,建筑面积5018.57平米;12号楼,建筑面积4968.43平米;13号楼,建筑面积4854.04平米。2017年10月31日,兰州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网络拍卖。2018年3月26日,树屏产业园区管委会、树屏镇政府、苦水镇政府向兰州中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另查明:2013年9月1日,兰州新区树屏产业园管委会与远东公司签订了“远东.锦绣华府”三星级酒店暨城际铁路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合同。2015年8月11日远东公司与树屏产业园管委会、树屏镇政府签订成本价回购“远东.华府”小区商品房协议,2016年9月27日远东公司与树屏产业园管委会、苦水镇政府签订成本价回购“远东.锦绣华府”小区商品房协议。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院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对金山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权予以支持。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在执行中建设工程款应该优先受到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树屏产业园管委会、树屏镇政府、苦水镇政府与远东公司之间一般债权不能对抗金山公司的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18)甘0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上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树屏产业园管委会、树屏镇政府、苦水镇政府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
树屏产业园管委会、树屏镇政府、苦水镇政府复议称:1、兰州中院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申请人提出异议的4、5、6、7、8、10号住宅楼,涉及拆迁安置房280套,共计31385平米,每平米2693元,共计购买房屋价款84520000元,现永登县政府已经支付75800000元,购房款大部分款项已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金山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申请人。原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异议正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的规定,原裁定不能只依据该条前半部分规定进行审查;2、兰州中院驳回申请人异议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中川城际铁路拆迁安置户178户,涉及280套房屋,一旦不能安置,几百人居无定所,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3、金山公司既要求拍卖申请人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又通过法院要求永登县政府协助执行购买拆迁房的款项,申请人认为,拆迁安置户居民应优先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请求依法纠正原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应准确定位复议人的法律地位。案外人异议与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区别,在于其异议的基础权利与目的不同,案外人异议是基于实体权利,以排除法院对某一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而利害关系人异议以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保证自己的程序权利不受侵害为目的。本案中,树屏产业园管委会、树屏镇政府和苦水镇政府提出其已购买了法院将要拍卖的标的物,并以阻却法院对该被查封标的物拍卖为由提出异议,其在执行中的地位为案外人,而非利害关系人;其次,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外人异议应依据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康天翔
审判员  刘珈懿
审判员  刘永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