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뵵忠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105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农民。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农民。
被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241724682。
法定代表人:金俊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媛,甘肃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已当庭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