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3民初258号
原告: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永靖县假日花城小区2号楼。
负责人:王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0792919708。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十二层。
负责人:金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241724682。
原告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尚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