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3761号之二
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十二层。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6241724682。
法定代表人:金俊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田,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甘肃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5层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39605681L。
法定代表人:王惠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昊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