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永合利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合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十二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永合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5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甘肃金山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846924.4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22年8月2日、8月17日、10月10日、11月2日经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345.27元,已扣划至本院案件款专户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22年10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聚龙养生园湖滨西路1号东篱新村5幢1202室(闽(2020)惠安县不动产权第0005457号,建筑面积307.0平方米)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2022年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2年11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4846924.45元,执行费50869元,已执行到位32345.27元,剩余未执行标的为4814579.18元,执行费50869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