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山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工业园区新滨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江。
被执行人: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div>
法定代表人:卢德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108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万元;二、原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三、被告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1万元工程款,则被告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总工程款99万元;四、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50元,由原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邮寄被退回后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波:
1、金融账户有存款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3、被执行人其他动产不动产都已被保全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保全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1083执4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邱晓林
审 判 员  陈文婷
人民陪审员  万平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张经莉
书 记 员  唐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