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4民初4569号
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工业园区新滨一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402.5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07日,原告、被告签订《***温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施工制冷系统工艺管道及附属设备保温,合同总造价465000元(详见***温施工合同),签订上述合同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已经完成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09402.5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99402.50元,于2022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同意解除对被告滨州**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四、案件受理费2971元(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5091元,由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