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25执5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澳达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陕04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澳达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84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25执5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李 高 超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书 记 员 张 斌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