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澳达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澳达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礼泉县增毅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425民初207号
原告陕西某某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礼泉县某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某、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礼泉县某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被告3个冷库工程中的钢结构和彩钢维护工程达成了建筑工程合同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后双方又完成了工程结算,被告并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的分期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达成后被告应当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予履行,致第一期付款协议未能实施,第二期的付款期限虽为2020年,但被告在第一期未履行协议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履行给付全部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怠予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节,本院亦予以支持。礼泉县某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公司于2014年5月到2015年8月承揽了被告3个冷库工程中钢结构和彩钢维护制作安装工程。2017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62万元。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算账扣除被告已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76.5万元及被告自做的百叶窗款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4.9万元,当日双方就尚欠的84.9万元的工程款达成了付款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9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45万元,2020年内支付工程款42.4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由被告礼泉县某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陕西某某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4.9万元及利息(其中42.45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另42.45万元的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被告礼泉县某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步超       
书  记  员    乔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