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合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2026号

原告:宁波合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98J8U。

法定代表人:陈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柯杰,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水晶大厦**楼(8-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1973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合邦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佳怡

代书记员  鲍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