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34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127号1403-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