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

***与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627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19734E)。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水晶大厦*号楼(8-1)、(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诉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分别于同年7月17日、9月5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6元,减半收取计3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