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

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通渭县体育运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渭县体育运动中心,住所地通渭县。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渭县体育运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