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启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通渭县寺子川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斌洲,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该乡副乡长。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渭县寺子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该案案情复杂,通渭县人民法院执行存在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渭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的(2019)甘1121执恢2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渭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通渭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渭源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耿
审判员 张永宏
审判员 魏永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