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

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121民初2428号
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北街65-8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系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职工、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项目负责人。
被告: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原通渭县电影放映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襄瑞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788780.36元(其中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改造电梯井等附属工程款1499780.36元;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水池上平房库房工程289000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工程款的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328992.00元(178.8万元*月利率0.8%*23个月)及自2021年9月2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由原告为被告承建《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9931504.36元。之后在建设的过程中,于2016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水池上5房及库房合同》工程价款为347800元;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改造电梯井等工程合同》价款为30600元;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工程合同》、工程价款为98584.84元。上述四份合同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原告已经全部完成,并进行了工程峻工验收,质量合格,消防合格。其中第一、三、四份合同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经审核,这三份合同工程款核定数为10426425.06元,被告已付8926644.70元,尚欠1499780.36元。其中第二份合同(《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水池上下房及库房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款,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但于2021年1月5日,被告付款58800元,尚欠289000元。四份合同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原告全部完成后,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于2019年8月21日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当天下午被告给付20万元,但没有给付;还约定所剩工程款拿地下室及六层为马某做抵押,待2019年10月21日一次性付清后全部移交建设单位使用,如按期付不清着施工方负责人有权公开拍卖或依照法律程序办理。2019年10月21日,被告未付工程款,后马某多次催要,被告也多次承诺,但均违约未付,2020年8月,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项目负责人马某因病住院做手术三个月期间,被告言而无信,丧失人性,撕坏约定,不但没有付款,反而将作为抵押的地下室及六层的所有房的房门锁拆除,更换锁子,并将6层出租给他人装修使用,最可怕的是连原告在6层的唯一一间办公室的桌椅和部分工程秘级资料锁在地下室或丢失。综上,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协议履行付清工程款的义务,给原告已经造成损失,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除了付清拖欠的工程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
被告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由甲方襄荣影视有限公司,乙方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25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在合同中第二条写明乙方应全面负责在甲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垫资正常施工作业,保证不停工,不罢工,不闹事,应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及义务,若有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合同写明工期:从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全部完成主体建设工程,可建筑方于2018年12月20日只交了一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期严重置后,长达三年之久,在这时间内严重错过了多次出资方出租的机会,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项目,由通渭县翔成牧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有通渭县政府的批复文件为证。2.数字影院总建筑中标价9931504.36元,在加后期增加工程494920.7万元,二次总共10426425.36元,襄荣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记账本上显示下欠1019182.11元。3.消防水池上的建筑平房及库房工程是职工和建筑方个人行为,不在襄荣影视有限公司项目之内并且此平房有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暖气未通事项。4.襄荣影视有限公司几年内共和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在建筑期间,共产生三笔账务关系,第一笔中标价,第二笔后期增加工程款,第三笔个人签订的水池平房建筑款,在没有其它账。5.为什么襄荣影视公司拖欠建筑款时间较长,原因只有二个,长期以来,襄荣影视有限公司多次和出资方翔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催要所欠的工程款,但都被对方用一个理由推迟,主要理由是从2018年12月20日交工后,一是建筑期间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翔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时间,在这期间建筑方光消防工程一项做了400多天,二是地下室2018年12月20日交工,2019年雨季开始地下室漏水,2020年雨季开始地下室漏水,2021年雨季开始地下室又漏水,这情况都有翔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照片为据。6.2020年襄荣影视有限公司自检后要求建筑方处理做好六楼楼面一事,一直未能解决。7.关于诉状上写的拖欠利息一事,襄荣影视有限公司决不承担,无有此事一说。8.地下室截止今日还抵押在泰达建业公司,建筑方手中,襄荣影视公司无权出租,翔成牧业公司也无权出租,2021年的雨季是非常可怕的一个季节,消防水池上地平破裂,一间库房已成危房,有翔成牧业法人照片为证。
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解决地下室漏水的问题以及维修5间平房的下水和暖气以后,给原告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中标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后,于2015年7月25日,与被告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及规模为: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其中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装饰、电照、给排水、采暖、通风等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487.16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9931504.36元。后原、被告又分别签订了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水池上平房及库房》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建框架结构消防水池上平方210平方米,总造价为347800元;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改造电梯井等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改造电梯井工程、影厅返工材料及人工费,工程总造价为30600元;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水泥渗水砖、道路道牙、消防检查井、供暖检查井、埋设化粪池管道、供水检查井、化粪池、围墙等,工程总造价为98584.84元。
2018年12月13日,通渭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通公消验字(2018)第000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0日通渭县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出具了对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结论为工程质量评价、评估合格,同意验收,同意竣工备案,被告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盖章。2019年3月7日定西誉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对核定合同价款为9931504.36元、改造电梯井工程30600.00元、室外附属工程98241.12元,变更增减项目366079.58元,工程总造价为10426425.06元,原告主张被告已付8926644.70元,尚欠1499780.36元,被告没有异议。
另查明,《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水池上平房及库房》合同书系原被告自行约定的附属合同,不属于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合同的部分,合同价款347800元另行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已付款58800元,尚欠289000元,被告没有异议。
还查明,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被告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某及通渭县翔成畜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成三方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襄荣影视公司将投资方注入的1500000元转入马某账户,同时再向马某账户注入200000元,所剩工程款以地下室及六层抵押给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马某,三方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未对抵押办理登记、备案。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水池上平房及库房》合同书、《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改造电梯井等工程》合同书、《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工程》合同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核报告、《关于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项目工程二至五层移交钥匙的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各分项合同和《通渭县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水池上平房及库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竣工后已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后,被告一直未清偿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788780.3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地下室漏水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也未提交地下室漏水的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因被告违背抵押协议而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328992.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被告仅协议“所剩工程款拿地下室及六层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马某做为抵押”,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未设立,故原告以其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建筑出现的瑕疵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788780.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71元,由原告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负担1421元,由被告通渭襄荣影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登  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