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

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12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胜,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通渭县。
被执行人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通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镇司法所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6705.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72元、执行费2277元。2018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72元,共计101772元,并交纳执行费2277元;在2019年5月1日前由被执行人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执行人通渭县泰达建业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6705.7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1121民初1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