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巷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增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春,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祁永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雄,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02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标的款1105000元,执行费1345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达成抵债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蔺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