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巷镇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甘肃通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祁永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甘肃通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102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550000元,案件受理费4586.5元,执行费7900元,在执行中,强制执行100000元,剩余450000,案件受理费4586.5元,执行费7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向有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银行存款、工商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亮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蔺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