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弘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党玺、***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1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玺,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被告:***,男,住通渭县。

被告:通渭县弘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昌,公司经理。

被告:通渭县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西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强,甘肃翰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红,甘肃翰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修建通渭县火车站站前商业酒店的砌体工程的工程款28241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党玺、***立即支付拖欠原告修建通渭县平襄镇巷子程家3层私人住宅的部分工程的工程款9561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党玺是被告***的父亲,2017年被告党玺、***从被告通渭县弘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了位于通渭县火车站站前商业酒店的全部工程,该工程由被告通渭县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18年3月被告党玺、***又将其承包的通渭县火车站站前商业酒店的砌体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11月10日,原告完成了该工程的砌体工程,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91000元。2019年5月被告党玺、***又将其承包的通渭县火车站站前商业酒店的内墙抹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12月23日,原告完成了该工程的内墙抹灰工程,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71414元。被告拖欠原告砌体工程和内墙抹灰工程款共计662414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000元,现尚欠282414元未支付。2019年3月,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通渭县平襄镇巷子程家3层住宅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12月4日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56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文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