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11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92年2月25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个体户,住渭源县渭河新城区1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93年1月1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新寨镇大坪村何家岔社3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5年5月18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锹峪乡锹峪村二社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3年8月8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锹峪乡锹峪村二社60号。系***之女。
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正泰公司对***主张的13060元运费不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及理由:正泰公司与***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正泰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正泰公司不应承担向***给付运费的责任,应驳回***要求正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对***主张的13060元运费不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正泰公司将工程承包后与***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系正泰公司下设渭源县2015年建制村通沥青路建设项目第三合同段项目部项目经理,其与***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以正泰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应由承包人正泰公司承担,且***与***之间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相对人应是***,***是付款义务人。
***辩称,拖欠***运费13060元属实,到但正泰公司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又将工程转包给***,由于正泰公司和***未结清工程款,因此***无法给付***运费。
***服判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正泰公司、***、***给付拖欠***运费130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泰公司中标渭源县2015年建制村通沥青路建设项目第三合同段工程并与渭源县交通局签订合同,2015年4月18日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杨家桥-***班组(***),双方签订了渭源县2015年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第三合同段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为秦祁乡杨家桥-***四级公路,根据中标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和单价计算合同价款为6960613.31元,正泰公司按月计量支付,正泰公司只收取合同总价5.36%税金和2%管理费,工程价款由正泰公司拨付班组。2015年4月24日***以正泰公司2015年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第三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名义将以上工程整体转包杨家桥-***班组(***),合同约定,***按照工程总价5.36%交纳税金、管理费及后期费用后,工程价款根据施工进度阶段性验收报账,拨付***班组。施工过程中,***与***口头商定由***驾驶自己的车辆向工地运送建筑材料,2016年12月19日***女儿**向***出具拖欠运费13060元欠条一份。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了向***道路施工工地拉运建筑材料的工作,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各自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作为定作人应当给原告支付报酬,其以正泰公司与***未给付工程款而拖欠不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正泰公司将中标的建设工程转包给***,***又转包***,均属违法转包。在***、***以正泰公司名义(杨家桥-***班组)进行施工过程中,正泰公司负有监管之责,因此对施工中产生的债务,正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工程转包***后,工程款实际由***结算,故***与***在该道路工程建设中有一致的利益关系,现工程款尚未结算,故***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运费13060元。二、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口头商定由***驾驶自己的车辆向工地运送建筑材料,***按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应依约支付费用。一审依欠条认定运费为13060元,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二审予以确认。正泰公司、***上诉提出一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承担责任,其均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经二审审查,正泰公司中标渭源县2015年建制村通沥青路建设项目第三合同段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转包给***,***、***均以正泰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正泰公司允许无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存在明显过错,且作为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实际结算工程款,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由于***所主张的运费为以上建设工程款中应支付的一部分费用,故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一审判由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正泰公司、***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正泰公司、***各负担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悌
审判员***
审判员黄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