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薛某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系**丈夫),住甘肃省通渭县。
一审被告:**,住甘肃省通渭县。
再审申请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错误。本案中正泰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系农村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2.在**对原一审判决服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重审时突破原判决不公平,也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错误。**在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未上诉,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其具有约束力。赔偿数额在71420.41元判决基础上只能减少,不能增加。3.一审法院准许**按照2018年的统计数据变更诉讼请求错误,二审法院简单地予以维持错误。
**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合理。正泰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二人均为正泰公司提供劳务,与正泰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2017年10月30日下午上班时,**驾驶三轮车从料场去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
首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审认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正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工程施工地、**受雇工作地以及**的伤情系交通事故所致等因素,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亦无不当。
其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故,原审法院按照2018年度的标准计算**的赔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正泰公司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鲁
审判员 张永梅
审判员 满春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晁 超
书记员 曹亚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