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2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渭源县。
再审申请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定抵销事由,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再审申请人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径行裁判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正泰公司中标承包涉案工程后违法转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又将工程转包给梁永乾。(一)关于法定抵销的问题。所谓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一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依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用其债权清偿其债务,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抵销,即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并不对这一方负有债务,则不发生抵销。本案正泰公司所称的债权系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798号案中其主张的债权,该用于抵销的债权属尚不确定的债权,且已提起诉讼。因此,正泰公司主张法定抵销缺乏事实依据。(二)关于二审法院应否准许中止诉讼的问题。经查,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798号案系正泰公司与**、梁永乾之间因涉案工程发生的纠纷,因两案系同一工程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工程款的核算,该案尚未审结,故正泰公司在二审中申请中止诉讼,应予准许。正泰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正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龙 鑫
审判员 张永梅
审判员 满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