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6860805774。
法定代表人:孙守延,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智,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华(系***父亲),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审被告:梁永乾,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7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喜林
审判员 张建文
审判员 吴善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