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6860805774。

法定代表人:孙守延,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智,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华(系***父亲),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审被告:梁永乾,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7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喜林

审判员  张建文

审判员  吴善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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