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民再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6860805774。
法定代表人:孙守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通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龙,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宝,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甘肃省安定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审被告:通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424015327516D。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通渭县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被申请人***、魏龙、王金宝、原审被告通渭县交通运输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终68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甘民申146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对王金宝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二)上级法院已经有明确裁判,明确二审法院裁判思路错误。
被申请人***、魏龙、王金宝、原审被告通渭县交通运输局未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甘11民终68号民事判决及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退回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焦茂荣
审判员  蓝俊虎
审判员  马建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