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质监站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居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1父亲),男,1965年7月27日生,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渭源县交通运输局、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记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