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渭源县交通运输局、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质监站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居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1父亲),男,1965年7月27日生,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渭源县交通运输局、通渭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记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