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96号
原告:***,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康,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宇,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康、**与被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康、**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康、**承担。
审判员 杨 文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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