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96号
原告:***,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康,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宇,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康、**与被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康、**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康、**承担。
审判员 杨 文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郁文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