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岳池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1民初448号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沿口镇迎宾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公司员工。
被告:岳池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街道建设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1558205646E。
法定代表人:王良洪。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凌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