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35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迎宾大道597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金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中心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豪。
本院依据(2021)川1602民初4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23日受理了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金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广安金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执行中,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602执3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