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62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3115.9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辆东风日产牌小汽车,现本院已委托查封,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