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58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何义建(原告**之夫),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伍顺秀,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川,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顺秀与被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伍顺秀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顺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伍顺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顺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伍顺秀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华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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