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3584号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告:资中县达兴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756611004N。
法定代表人:凌寿康,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资中县达兴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攀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3584号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告:资中县达兴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756611004N。
法定代表人:凌寿康,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资中县达兴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