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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4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执行人:***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37-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2)辽01民终35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民终3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