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礼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
委托代理人***,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纠纷已解决,不再追究两被告的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65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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