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与马某、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礼县人,住礼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罗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
原审被告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10282372C;
住址:甘肃省陇南市××区***。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及原审被告武都兴朝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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