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龙江建筑工程公司

***与白龙江建筑工程公司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舟林民初字第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舟曲林业局民警,住舟曲林业局两水镇。
被告甘肃白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企业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白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