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曾顺进与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91民初1号
原告:曾顺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防城港市防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成年,现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曾顺进诉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曾顺进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曾顺进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顺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21元,减半收取计461.6元,由原告曾顺进负担。
审判员*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小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