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534号
原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30995D,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7230042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1503254932,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3元减半收取5352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小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